第一條項目落戶扶持。對投資強度200萬元/畝及以上的工業項目,按200萬元/畝的6%給予資金扶持。項目主體廠房工程竣工驗收,主要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后一個月內,兌現扶持資金總額的40%;項目投產實現效益后一個月內(憑第一單主營產品銷售發票),兌現扶持資金總額的60%。
第二條財力貢獻扶持。對年實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合計超過500萬元的新引進供地類產業項目(以出讓方式供地的項目,不含房地產開發項目),或年實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合計超過300萬元的新引進非供地類產業項目,前3年按相當于其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市區兩級實得財力部分的100%給予扶持,后2年按相當于其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市區兩級實得財力部分的50%給予扶持。
本市注冊的工業企業兼并重組市外企業而新增本市地方稅收的,前3年按相當于市區兩級新增實得財力部分的100%給予扶持,后2年按相當于市區兩級新增實得財力部分的50%給予扶持。
第三條總部經濟扶持。市外企業將總部注冊地遷入本市,且年實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合計超過500萬元的,前3年按相當于其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市區兩級實得財力部分的100%給予扶持,后2年按相當于其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市區兩級實得財力部分的50%給予扶持。
第四條科技創新扶持。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新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、國家技術創新中心、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、國家工程實驗室、國家工程研究中心、國家企業技術中心、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研發機構,一次性給予250萬元扶持。對產業發展有重大支撐作用的,可適當提高扶持額度。
對省、市新認定的工程技術創新(研究)中心、重點(工程)實驗室、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平臺,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、10萬元獎勵。
第五條股權投資扶持。對固定資產投資超過5億元的新引進產業項目,或3年內實現年稅收超過5000萬元的新落地項目,可通過政府股權投資基金給予支持,占股比例最高30%,年限最長不超過7年。股權投入后3年以內,可按投入資金對價,優先轉讓給項目業主;股權投入后3年以上5年以內,可按投入資金加同期銀行存款基準利率的對價,優先轉讓給項目業主;股權投入后5年以上7年以內,可按投入資金加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對價,優先轉讓給項目業主。
對市場性基金投資產業項目超過1億元的,如出現基金投資虧損,可按基金投資實際虧損額的15%給予風險補償,最高不超過150萬元。
對管理超過5億元資本規模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,從投資營運年度起,前3年按相當于其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市區兩級實得財力部分的100%給予扶持,后2年按相當于其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市區兩級實得財力部分的50%給予扶持。
第六條高端人才扶持。對新引進企業和新落戶企業總部,從實現年實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合計超過500萬元的年度起,5年內按相當于其高端人才(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)實繳個人所得稅市區兩級實得財力部分的100%給予扶持,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。
第七條一事一議扶持。對固定資產實際投資超過10億元的產業項目,或年實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合計超過5000萬元的新引進工業企業,或新引進世界500強、中國500強投資的優質制造業項目,或新引進的重大現代服務業特別是生產性服務業項目,可采取“一事一議”方式予以重點扶持。
第八條本地企業新建項目或達到上述政策條件的,享受同等扶持政策。外資項目與內資項目享受同等扶持政策。同一項目、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不同條款或本市其他政策規定的,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扶持政策。